帮人转账瞬间赚小几百?小心触犯法律底线

作者:李洁仪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241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现如今网络招揽信息眼花缭乱,其中不乏犯罪分子散布的“陷阱”,帮人操作银行卡转账或者将银行卡“三件套”卖给别人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很难让人不心动,但明知这些钱款或银行卡已经涉嫌犯罪仍操作或出售就已经触碰到了刑法底线,沦为犯罪分子帮凶。

2021年12月,仁化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随着二审维持原判裁定的下达,该案最终落下帷幕。

电信诈骗境外在逃人员刘某通过网络雇请被告人付某、王某到仁化县帮助操作银行卡转账,每日人民币 500 元报酬。付某、王某从四川省出发到仁化县。与刘某的父亲刘某春对接。被告人刘某春安排付某、王某食宿,并驾驶自己小汽车接送付某、王某及提供银行卡的人,到不同地点操作银行卡转账、到银行修改密码。

2021年5月29日至6月1日,被告人刘某华明知刘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并介绍另外三人提供三张银行卡,给刘某等人使用。付某、王某利用上述四人银行卡账户,按照刘某的指使进行转账。

5 月下旬,黄某通过网络认识刘某,经商定,黄某以1500 元一张的价格,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出售给刘某。6月1日,黄某从湖北省利川市坐火车到达仁化县,在提供银行卡给付某、王某操作转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刘某春参与银行卡转账金额共计 50余万元;付某、王某参与银行卡转账金额共计 40余万元,两人均获得报酬 7000 元;刘某、黄某为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达40万元以上。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春、付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判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到六千元不等。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赌博网站呈高发态势,随着通讯金融、互联网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这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时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就需要冒用、盗用他人银行卡洗钱来进行资金的接受、转移、提现。所以,当一个人出售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时,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擦亮双眼,避免陷入网络犯罪陷阱,打断犯罪链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