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一男子醉驾电动车被判刑

作者:张美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01  浏览次数:207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醉酒驾驶已上牌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个月二十五天,缓刑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驾驶的一辆已上牌的二轮电动车,车辆较小,我以为这种车不是机动车”。2021年4月,张某酒后无证驾驶韶关临31XXX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61.2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部分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会面临行政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后,公职人员或党员还将面临政务处分或纪律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若交通事故造成法定损害结果,触犯交通肇事罪。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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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