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一男子醉驾电动车被判刑
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醉酒驾驶已上牌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驾驶的一辆已上牌的二轮电动车,车辆较小,我以为这种车不是机动车”。2021年4月,张某酒后无证驾驶韶关临31XXX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2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部分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会面临行政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后,公职人员或党员还将面临政务处分或纪律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若交通事故造成法定损害结果,触犯交通肇事罪。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关条文链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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