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促成银行贷款却被拖欠佣金,索要无果诉请报酬获支持

作者:李文杰、欧吉琼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193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通过“牵线搭桥”促成李某获得银行贷款298万元,按照协议去收取中介费时,却遭到对方的拒绝。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韶关某咨询公司中介费用20万元及利息

微信约定中介合同 事成之后不愿给中介费

2020年9月,韶关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介绍李某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就贷款事宜,原告、被告和银行均通过微信进行过沟通,但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2021年3月,李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并获得贷款人民币298万元却一直未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0万元。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解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中介合同》文件,大家相识一场被告只是向原告进行了咨询,而原告只是为被告提供了友情帮助,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中介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贷款实事认定中介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从2020年9月起至涉案贷款发放前就贷款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聊天记录及被告获得涉案贷款的事实来看,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且委托事项已完成,故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支付20万元中介费用,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根据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可知,居间人的活动只有通过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当今社会居间合同应用越来越广泛,居间人的中介服务为民事主体提供更多的交易信息,减少了人力投入和费用支出。我们应遵循民事诚信原则,从而实现“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