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懒汉偷鸡获刑七个月
作者:张美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22 浏览次数:5447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没有钱用,又没去打工,所以我就想着偷鸡卖点钱用。”近日,在一年内作案3次,偷鸡13只的“偷鸡贼”张三(化名),被仁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件回顾
2018年至2019年,张三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次,拘留期满释放后,贼性不改,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并称因为没钱用,想偷鸡卖钱花。2020年2月,张三翻墙进入张某院子,将张某饲养的3只鸡抓进蛇皮袋中带走;同年6月,张三路过谭某家时趁周边无人,便将谭某鸡栏的6只鸡装入蛇皮袋后带回家;同年10月,张三路过饶某家时,将饶某饲养的4只鸡装入蛇皮袋,正准备离开时,被饶某发现并大声喝止,随后张三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张三三次盗窃他人饲养的13只鸡价格共计1400.52元。
法院审理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偷几只鸡看似小偷小摸的行为,几只鸡价值也不大,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财富,不贪图小便宜,不以恶小而为之。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