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帮无助老人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赵某系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丁的母亲,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均已成年。赵某现年近九十,且曾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患有脑梗死、动脉狭窄、高血压等疾病。目前赵某瘫痪在床,神志清醒,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吃饭穿衣、洗漱和大小便等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儿子孙某丁及其妻子照料,日常费用支出也由孙某丁负担。因两女儿孙某甲、孙某丙未对赵某尽任何赡养义务,没有对其进行过护理照顾,赵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托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要的费用。因赵某年事已高且患有较多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专人进行护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孙某甲、孙某丙每人每月各支付赵某赡养费(含护理费)1200元;孙某丁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含护理费)1000元。
法官释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父母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要求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符合情理、法理。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时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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