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如今,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此类纠纷。
【案情回放】
被告张某和刘某是同事,被告王某与张某是夫妻。期间,张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刘某借款。2021年5月,经刘某和张某核对,张某共欠刘某234740元,并出具《欠条》给刘某收执。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偿还欠款,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诉求的借款金额无异议,但被告王某对于借款不知情,涉案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及夫妻共同经营生活。
被告王某辩称,不认可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与张某单方面借款,被告王某并不知情,也未在《欠条》上签字。被告王某有固定工资收入,足够承担家庭生活,张某欠原告的钱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与王某共同所有的房产、商铺均购于借款时间之前,所以不认同该笔款项为共同债务。
【法庭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夫妻关系,后于2021年6月协议离婚。本案中,虽然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是在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王某未在涉案欠条上签名,在张某向原告借款期间,张某与王某有固定工作、收入,足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借款是基于张某、王某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该借款用于其二人共同生活、经营,故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张某的个人债务。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3474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涉案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但并不等于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严格把握“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涉案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关键。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仅凭夫妻另一方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还款方案时作出会筹钱偿还债务的承诺就认定是事后追认,承诺偿还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难以认定承诺偿还的金额,并承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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