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合同终止后要求返还剩余建房材料被驳回

作者:黄勇广、欧吉琼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次数:663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仁化县某合作社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建设中遗留下的瓷砖、水泥等建房材料近日仁化法院判决驳回施工方某的诉讼请求。

因故停工导致建房合同终止

2017年5月仁化县某合作社将村里文化室的土建工程交由张某承建,承建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书》签订后,张某进场施工,施工了部分工程后,同年因故停工,停工后张某将机器设备等撤离施工现场,同时在施工现场遗留下部分建材。鉴于涉案工程已停工,仁化县某合作社与张某于2021年8月签订终止履行《合同书》,按约定支付完了张某工程款4万元,双方原签订的《合同书》予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完结。剩余涉案工程在第三方的支持下完成了。2021年12月,张某因拖欠刘某瓷片尾款一万五千余元被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张某支付了刘某相关款项。

诉请返还剩余建房材料款被驳回

2022年1月,张某支付刘某瓷片尾款后,心有不甘,便以仁化县某合作社在后续房屋建设中使用了其遗留下的瓷砖、水泥等建房材料为由起诉至法院,诉求合作社赔偿6000元。

仁化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双方签订终止合同时,现场仍然遗留有部分建材,虽然终止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相关建材的归属问题,但根据终止合同的约定被告仁化县某合作社只需再支付原告张某剩余的工程款,并未约定被告需返还原告工地内的建材,可视为被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括了遗留在工地上的建材,被告按约定支付完了剩余工程款,原告亦已按工地现状交付了未完成的工程给被告,现遗留下及已使用的相关建材附随已建造的工程同时归属于被告了。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仁化县某合作社返回剩余建房材料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包工包料”是指承建方根据业主方的建设需求,由承建方自行组织人员、购买材料,以包干价的形式为业主进行建设。本案中,原告根据“包工包料”的约定,对外采购了相关建材,并在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将相关建材运至涉案工地,用于建筑施工,被告将建材运至工地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建造涉案工程,双方也并未约定相关建材价款区别于合同价款,故可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对价既包括了工人工资,也包括建材价款等。涉案工程因故停工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剩余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其他事项的清理签订了《终止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后原告终止承建被告文化室,同时交接完一切应交事宜。承办法官判决驳回某返还剩余材料款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