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因不符合法定情形被驳回
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小花为其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小花18周岁。但因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其诉请被驳回。
李某和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生育两小孩:小英和小花。后李某和何某于2020年离婚,并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小孩:小英由李某抚养,小花由何某抚养。现李某认为小花从小随其一起生活,自从跟随何某生活后,生活状态的改变让小花非常不适应,且何某忙于生计,没有时间陪伴,而自己有教师资格证,有良好的教学经验,能给予年幼孩子更健康的成长环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抚养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小花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抚养,与被告共同生活至今,生活、学习环境及条件已相对适应和稳定。原告亦未提供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直接证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对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小花的抚养关系已在双方协议中确定,确认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利其接受持续的成长教育。
承办法官介绍,变更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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