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离婚纠纷中未成年残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叶某与俞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次数:526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基本案情

叶某某于20092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女儿小润。不幸的是,小润患有精神分裂症及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为智力二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某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7年开始分居。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仁化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裁判结果

庭审中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破裂。而案件承办人为了解小润的生活情况,到其所在的村委会走访调查,了解到小润生活无法自理,原、被告分居后小润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为保障未成年残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针对残疾子女抚养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本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意愿等,法院最终判决叶某离婚,小润由其父亲抚养,小润母亲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且每月有一次探望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年幼且身患重度残疾,不仅需要持续治疗还需要特殊教育,其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优先考虑。本案在审理中,法院从情理、法理、伦理等多方面向双方释明说法,从保护残疾儿童的权益出发,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居住条件、生活康复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财产、抚养、康复、医疗等一系列离婚后现实问题,提出合理方案,促使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