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违约系不可抗力拒绝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法院判定开发商理由不成立

作者:黄钰雯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253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购房者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开发商以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不能规责于开发商自身为由,拒绝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陈某购房定金

陈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铺定金5万元并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商铺建筑面积为58.81㎡,单价6115元/㎡,总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支付总房款50%以上的首付款18万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18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由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导致涉案商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陈某无法获得涉案商铺的权属,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铺认购书并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由于涉案商铺在内的相关房地产项目用于抵押,无法办理涉案商铺的不动产权证,拒绝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商铺无法办证是因客观政策原因,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房产办证事宜应较为熟知,在明知涉案商铺办理了抵押的情况下,更应对是否能将涉案商铺交付、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方面的事宜先行了解并处理妥当后,才将涉案商铺进行出售,故涉案商铺即便因政策原因无法办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具有过错,应双倍返还陈某定金10万元。宣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且是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陈某。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商品房买卖合同越来越普遍存在,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对商品房交易习惯的了解程度与开发商存在不对等,开发商作为专业的商品房销售方,应当承担着更高的合理评估风险的义务,不得无故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