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他人挖掘机泄愤 电站负责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作者:刑庭、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次数:70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水电站的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电站负责人不冷静反省自身因素,反而对政府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设备实施破坏以泄私愤。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20年4月的一天,仁化县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该镇某村水电站肖某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次日上午,水电站负责人肖某发现用于拆除其违章建筑的挖掘机停放在水电站旁的河道上,便乘无人之机,将沙子放入挖掘机的发动机,致使该挖掘机发动机损坏。事后,肖某赔偿经济损失145000元,取得谅解。经鉴定,挖掘机发动机的损失价格为89287.32元。另查明,肖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肖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仁化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冲动是魔鬼,遇到纠纷要换位思考、冷静对待,并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毁坏财物的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而且属于违法,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也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一时冲动而陷入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