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 仁化法院宣判一起委托养殖合同纠纷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8  浏览次数:2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对一宗委托养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韶关某畜牧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委托养殖费用62万余元,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2020年8月24日,畜牧公司和养殖户李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李某提供饲料、猪苗、疫苗等并派技术人员指导养殖,李某自接受委托后提供场地和劳务开展生猪养殖。养殖过程中,李某认为所接收的猪苗是种猪而非合同约定的肥猪(商品肉猪),代养费应以养殖天数计算而非按重量计算,双方产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在2021年4月29日就结算问题签订《合作户补充协议》,并陆续售清涉案猪只。清栏后畜牧公司不结算养殖费,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畜牧公司支付委托养殖费、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保证金及占有资金期间利息。而畜牧公司则以猪只品种不影响《委托养殖合同》履行,且李某存在违约行为等提起反诉。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书》约定养殖的是肥猪、按斤结算,而实际履行过程中,畜牧公司方提供的猪苗并非合同约定的“肥猪”品种,李某据此要求重新协商结算方式,并无不当。双方已就结算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合作户补充协议》,故该补充协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综上,李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应以实际养殖品种和补充协议结算委托养殖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条文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