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2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中法〔2021〕104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

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4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规范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破产案件顺利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来源: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

第三条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预算安排的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二)费用补偿性原则。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仅用于补偿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部分,特别是对于有部分财产的破产案件,应首先从破产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不足部分再由保障资金补充。

(三)经济节约原则。应严格核定、科学审批各项破产费用的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第四条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小组由本院下列人员组成:

(一)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部门的庭长、副庭长;

(二)执行局、审管办指定人员;

(三)督察室指定人员。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小组会议由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部门的庭长或者庭长委托的副庭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审批小组成员过半数到会,且有督察室指定成员到会,审批小组会议方可召开。

第五条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仅用于无产可破案件和虽有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具体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告费,包括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宣告破产公告、终结破产案件公告及各类送达公告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保管费、仓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的费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费用,接收、整理、调查、保管、移交破产企业档案的费用,调查破产企业状况的费用,审计破产企业账簿的费用等;

(四)管理人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对于无产可破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受理费可酌情进行相应的减免处理,不再从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项规定中的除审计费等费用之外的其他日常性费用,一般由管理人垫付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费用、第(三)项规定中的审计费和第(四)项规定中的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等相关费用,一般由管理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管理人报酬,结合实际情况,一般给予每件破产案件不超过3万元的报酬补偿。确定管理人报酬补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和具体工作量、工作时间;

(三)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的报酬明显过低的,可酌情适当调整管理人报酬补偿金额,但每件破产案件从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中支出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8万元:

(一)案件特别疑难、复杂,管理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管理人忠实勤勉、高质高量完成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管理人为破产案件所涉员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等工作作出较大贡献;

(四)本院认为处理效果特别突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管理人已垫付的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从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中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填写《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支出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费用性质和用途等情况,并附相应的收款收据、正式发票等报销凭证;管理人申请支付报酬的,还应写明基本案情、管理人工作情况等。

第十二条 收取从保障资金中支付的破产费用的账户原则上是管理人的专用账户。因特殊情况未开设或者没有必要开设管理人账户的,作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的账户或者个人管理人本人的账户可用于收取款项。需直接向第三方中介支付的保管费、仓储费、评估费、审计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的,由管理人在《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中明确提出要求,并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账户信息、正式发票等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人申请从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中支付破产费用的,原则上应当附相应的税后发票。

对于管理人为个人的,本院可将破产费用支付给管理人所属的机构,由该机构支付给个人。该机构应当开具税后发票给本院。

因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取得税后发票的,管理人申请支付费用时应说明具体情况,并附上收款收据等材料。管理人取得税后发票后,应立即提交给本院。

第十四条 从保障资金中支付破产费用后,又查找到破产企业财产的,以破产企业财产支付了其他破产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首先退回从保障资金中支出的金额。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从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中支取了破产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之前,应当书面向本院报告破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本院和相关部门对于破产费用开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

         2.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出呈批表

 

 

 

 

 

 

附件1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

 

申请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金额及费用明细

总金额:

明细:

所附材料

 

收款账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时间:

 

 

附件2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出呈批表

 

破产企业:

案号:

申请人:

标的:

应支付款项:

支付依据和理由: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

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审批小组意见:

 

主管副院长意见:       

 

 

分管财务副院长意见:

 

 

                                     月   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