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期间转账数万元给女友 分手后告前女友“不当得利”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77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对中年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结婚诚意,陆续将自己的工资汇至女方账户让其代为保管。双方分手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钱款。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部分请求。

2020年6月,刘先生和谢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同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先生分6次汇钱给谢女士共计85000元,并附言“买车用”,同时对谢女士说“我给你的钱,你先帮我存起来”。2021年1月,刘先生发现谢女士将自己的微信拉黑,电话也不接,刘先生感觉到自己被骗,于是到法院起诉谢女士不当得利,请求判决返还自己存放在谢女士处的85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转款凭证。

谢女士在庭审时说:“双方同居大半年,刘先生将其部分收入给我用于共同生活需要方面的支付,现在已经全部花完,但是愿意返还15000元。”刘先生则表示愿意放弃追回部分金额,但谢女士最少要返还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将钱存入被告谢女士账户上为婚后生活所需。因双方分手,不能达到结婚目的,存放在被告账户上的买车款,被告已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原告转入被告账户的850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相恋过程及庭审意见,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6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谢女士返还刘先生60000元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恋人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近年来比较常见。如果交往时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建议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备注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