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很重要 这些问题要知道——谈谈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及其风险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次数:1969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保证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看到,财产保全制度不仅仅在诉讼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更是执行阶段实际执行到位的神兵利器。

二、财产保全在诉讼及执行阶段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在诉讼阶段即定纷止争,将案件化解在诉讼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都有一种感觉,有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通常容易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被告名下的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则往往会积极地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原告由于付出了一定的诉讼成本,其必然会出于诉讼时间、金钱成本等因素考虑协商处理案件,这就促使双方在诉讼阶段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我国部分人民群众确实缺少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很多被告在诉讼发生时,往往采取拖延时间、逃避诉讼的消极诉讼态度,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躲避送达、提出上诉等多种方式故意延缓法院判决的生效,而这些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则悄悄将名下财产进行隐匿或者予以转移。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查控,就可以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也从另一方面促使当事人主动参与诉讼而不是消极拖延诉讼,也极有可能会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结果。而这种结果,也等于财产保全制度将一部分极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提前予以化解。

(二)有利于推进执行进度,一定程度上保证执行到位

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除了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执行法官还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这都需要不短的时间,而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可能恶意转移财产,并非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就能够立即冻结。相反,如果在诉讼阶段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且已经实际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法官就可以立即根据生效判决书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不但可以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也大大缩短了强制执行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更早地收到执行款。即使在诉讼阶段没有实际保全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一时间向执行法官反应,执行法官也可以与申请执行人立即寻找其他财产线索。

(三)有利于处理个别复杂案件,避免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审判人员与执行法官发现,个别被告在诉讼阶段仍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却发现相关财产已经由其他债权人通过非诉讼途径受偿,导致生效判决反而无法得到执行。比如许多濒临破产的企业,常常会选择性地将部分财产清偿个别债权人,受偿的债权人甚至并没有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虽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但必然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更大的诉累并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再比如许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一旦在诉讼阶段就将名下的财产清偿个别债务人,将极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执行甚至无法执行。因此,在诉讼阶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使该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法院进行合理分配,既有利于为该类复杂案件的执行到位提供保障,也可以避免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财产保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财产保全如果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错误包括:

1.申请的前提错误,即申请人据以提出申请、保证日后能够得到执行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申请的金额错误,这里特指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超过了诉讼请求。

3.申请对象错误,比如应该保全甲的财产,却误申请为保全乙的财产,对乙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自然要赔偿。